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怒江傈僳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大体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类型的地区:第一类型——阶级分化不明显地区,包括碧江、福贡、贡山和泸水北部的傈僳族地区,其共同特点是生产力和生产水平低下,社会经济文化落后.阶级分化不明显,这一地区占全州傈僳族总人口的64. 4%;第二类型——封建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济地区,包括泸水南部和兰坪县境内的傈僳族地区,已进入封建领主和地主经济两种社会形态,这一地区占全州傈僳族总人口的35. 6%。
一、阶级分化不明显地区的社会形态
土地所有制这一类型地区的傈僳族社会,处于由原始公社制向个体私有制发展的阶段,其土地所有制有三种形态:一种是个体农民私有,占这一地区总耕地面积的70%,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原始公社所有制的解体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已占主要地位;一种是家族伙有共耕,占耕地面积的25%,处于次要地位;一种是家族和村寨公有,占耕地面积的5%,仅作为原始土地公有制的残余形式保存下来。上述所有制比例,各地又因发展水平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家族伙有共耕的耕地,由家族成员共同继承财产、共同开垦荒地、伙有耕地、婚姻关系、共修水利等多种因素形成。对这些土地,实行伙有共耕,即由伙有者共同出劳力、耕牛、籽种,收获按户平均分配。一个村寨中参加共耕的农户,一般占总农户的一半,多的达70%~80%。这些共耕关系,既起着维系家族血缘关系的作用,又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村寨公有土地,指最先开辟村寨的氏族“号”起的荒山林地。这些土地随着家庭和村寨成员的不断自由开垦、逐渐化为私有,而不断分割减少,处于日趋瓦解之中。
初期的阶级分化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发展和确立,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成为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在生产资料占有不平衡的情况下,出现了贫富的悬殊,导致阶级的分化。根据解放初期,对碧江、福贡、贡山、泸水四县这一类型地区中12个村的调查表明:占总农户2%的富裕农户(傈僳语“粗波扒”,富人之意),占有7.6%较为肥沃的土地、14%的耕畜和农具、17%的粮食产量;占总农户18%的中等户(傈僳语“咱此扒”,够吃户之意),占有25%的耕地、30%的耕畜和农具、20%的粮食产量;占总农户80%的贫苦户(傈僳语“刷扒”,穷人之意),占有67. 4%的较贫瘠土地、56%的耕畜和农具、63%的粮食产量。说明各阶层占有的生产资料,虽有多少和优劣之分,但集中程度不太大,从生活水平看,富裕农户粮食略有节余,中等农户仅够吃,而80%的贫苦农户不够吃,生活十分困难。富裕农户一般都有轻微剥削(多为原始的劳动协作和实物雇工等形式),相当于内地的富农或富裕中农,但这一阶层面很小,而贫苦农民的面则很大,且缺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可以开垦无主公荒,借地开垦,或在头人允许下开垦家族和村寨公荒,社会上除奴隶这一阶层外,基本上没有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除了个别外来的豪绅和工商业兼地主者外,傈僳族内部基本上没有集中大量土地、不劳而获、专以剥削为生的地主阶级,也没有专以高利贷剥削为生的高利贷者。在四个县这一类型地区的傈僳族中,虽然有了初期的阶级分化,但阶级分化不明显。原始剥削形态一是“瓦刷”。原为民族内部的原始协作形式,在农忙季节,每家都可以请家族和村寨成员协作劳动,主人招待水酒,不付任何报酬,这种劳动协作原来不存在剥削性质。但随着个体私有制的确立,一些占有较多土地的头人和富裕农户,受别人协作的工数超过了协作别人的工数,有些农户每年“瓦刷”工数达100~200个工。而一些贫苦农民,协作别人的工数大大超过受协作的工数,大半年时间为别人无偿劳动。不对等的“瓦刷”,最终变成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形式。二是“瓦府”。在农忙季节,头人和富裕户用粮食、盐、酒、肉等实物,换取劳动力。有的户每年“瓦府”达数百工之多,这实际是由原始协作转化而来的实物雇工剥削。三是蓄奴。19世纪后期,在怒江傈僳族和个别怒族和白族支系勒墨人中出现过家长奴隶制。到20世纪初,四个县奴隶人数达到1000余人。家长奴隶制的特点是:奴隶在日常生活中与主人差别较少,奴隶主不脱离劳动,但劳动量较奴隶为轻;有些地方家庭奴隶则以“养子”、“养女”的形式出现,允许在奴隶中相互婚配;对奴隶可以打骂、出卖,但较少有杀害奴隶的情况。辛亥革命后,怒江的殖边公署推行“开笼放雀”政策,解放了大批奴隶。但是,社会上的蓄奴情况仍然存在,并且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奴隶的劳动量增大,奴隶劳动开始由自给劳动发展到为奴隶主创造部分的剩余产品。四是实物债利。由原来民族内部的互助互济,有借有还,发展为还本加利的剥削形式。实物债利一般都以粮食为主,贫苦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向富裕户借粮,到农忙时以工抵债,或到秋后加利还粮。少数也有贷酒、贷肉,秋后还粮、还工或还钱的。
二、封建领主经济和地主经湃地区的社会形态
封建领主经济
从明万历四十八年( 1620)起至解放前夕,怒江傈僳族地区共有6个土司。其中:泸水地方有六库、老窝、登埂和卯照4个土司,为明代云龙土知州段保(白族)之后裔;鲁掌土司,为清代土巡目茶福生(彝族)之后裔,均为清王朝授封的世袭土千总;兰坪地方有明代兰州土知州罗克(白族)之后裔的兔峨世袭土舍。
六库土司
“管土管民”,管辖一镇九保,即六库镇的新寨、大密扣、新田、白水河、瓦姑、票圭、苗干山、双米地、西浪等9个保。1949年,有私庄田地7800余亩,管民916户,共4731人。
老窝土司(大兴地土司)原住老窝,后迁往大兴地,管辖大兴地、称杆两个区的10个保。1949年,有私庄田地1500余亩,管民1359户,共6758人。
登埂土司
原管辖登埂、鲁掌、片马的大片土地,后逐渐破落。1949年,管辖区缩至登埂镇的3个保,管民170户,共512人。
卯照土司
管理卯照镇的卯照、四排拉多等5个保。1949年,有私庄田地1800余亩,管民312户,共1043人,收门户捐、地租。
鲁掌土司
管辖鲁掌镇的上寨、下寨、古炭河、鲁腮河、甘妈整、阿宜大姑、鲁祖等7个保。1949年,有私庄田地4000余亩,管民430户,共1947人,收门户捐、地租。
兔峨土司
解放前管辖兔峨区和碧江县的佑雅至刮然等地。在兔峨地区占有田地6000余亩,收门户捐、地租;对佑雅、刮然等地实行“管民不管土”,收门户捐、贡税。
除上述6个土司外,泸水上江大练地尚有清乾隆十一年( 1746)授杨俊为世袭练地土巡捕的练地土司(1947年止)。
各土司辖区的农民多数是傈僳族。土司对农民的剥削形式有:
“管土管民”地区,土地、山场,甚至一草一木都为土司所有,土司管辖区的所有农民都租种土司土地,成为土司的佃农,佃农耕种的土地,不能买卖、转让;新来户定居开荒,要首先向土司报告、叩头请求、送礼,准许后才能居住和按划定的地区开荒种地;佃户迁走或绝户,必须把土地交还土司;佃户家中死了人,要向土司乞讨坟地,才能埋葬;佃户除了向土司交纳租谷、门户款外,还要承担运输、割马草、碾米、磨面、抬滑竿、站岗放哨、建盖房屋、砍柴、修桥铺路等各种劳役。在“管民不管土”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但必须向土司交纳田粮赋税。边远地区,要交纳蜂蜜、漆蜡、黄蜡、兽皮、山货、药材等贡品。在一些“管土管民”地区,也有部分自耕地,除耕种部分自有土地外,还租种部分土司地,但都属土司管辖。
土司对辖区的佃农、自耕农以及山场、土地的管理,以村寨为单位,设置“庄头”、“排首”、“赊头”、“长安”等非世袭的代理人,管理登记人户、土地,催收租谷、捐税,摊派夫役、壮丁等。土司对这些人员,分别赐予不同数量的“庄头田”、“排首田”等,只要尽职,可以不交租谷,不交门户捐,不出夫役;如不尽职,可随时撤换,收回所赐份田,一切门户、捐税照交。实行保甲制度以后,土司改任本辖区的乡镇长,“庄头”、“排首”等,也随之成为下属的保长、甲长。
土司,设有衙门,内设“司官”、“属官”、“师爷”等人员,分管行政、税收、军事、司法和财文;设有法庭和监狱;有常备武装,少者10人,多者40人,专政机构完备、严密。
解放前福贡、贡山的傈僳族分属维西的叶枝土司、西藏察隅地区察瓦隆土司管理,每年都要上交各种贡赋。
地主经济
兰坪县境内除土司管辖以外的傈僳族地区,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很集中,租佃关系、长短工、高利贷等剥削形式很普遍,封建地主经济已居统治地位。例如据1953年划分阶级和土地改革资料统计,傈僳族聚居的营盘区金满乡有296户,1480人,其中地主3户,22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12亩,耕牛1.5头,平均每户有长工1.5人;富农12户,78人,平均每人占有耕地8.4亩,耕牛1.1头。每户平均雇工1.1人;富裕中农40户,243人,平均每人占有耕地5.2亩,耕牛0.7头。岩头乡7户地主占有的黄牛,为全乡黄牛总数的72%,贫农占有的耕地一般每人只有1亩左右。地主、富农占有大量的粮食和现款,管积谷仓库,对贫农进行雇工和高利贷剥削。已分化出了少教完全丧失生产资料的雇农,卖工度日,沦为地主、富农的长工。
三、社会组织
解放前,“边四县”傈僳族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氏族组织逐渐趋于解体,以家庭为基础的村社组织在实现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边四县”傈僳族的各氏族,都以动植物为图腾崇拜的象征。由于氏族的不断迁徙、分支和分散居住,氏族除保存象征性的共同名称和某些观念上的联系外,在经济生活上的联系已经淡漠。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殖,氏族公社逐渐分化为若干个以自然村为单位的家族公社。其中有以一个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按血缘关系相近的氏族组成的大家族村落公社,有由氏族内的两个家族联合组成的村落公社;也有由几个不同氏族的家族混杂组成的村社。这种家族公社具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二重性,处于从公有制转化为私有制,从血缘过渡到地缘的中间阶段。村落公社有头人,家族头人一般也就是村社头人。头人由辈分高、能说会道、较为富裕的男子担任,头人一般从有威信的家族成员中自然产生,有的地方也有由群众推选产生的。头人没有世袭权。头人的职责是,对内调解纠纷,主持祭祀,公断事务,领导生产,充当男女结婚的证人,代土司征收贡品,与其他村社发生纠纷和械斗情况时,出面交涉和担任军事指挥等。
国民党统治怒江地区以后,推行保甲制度,从政治上把过去分散的、互不从属的村寨联系起来,建立统一的行政组织,在土司管辖地区实行司署(镇)合一,对原来的村社头人,按其影响和作用,分别委任为乡长、保长、甲长,除担任国民党政府的派粮、派款、派夫等任务外,继续管理家族和村社内部的事务。